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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d体育网页版登陆: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怎么算?建工解释二第10条比例法深度解读
来源:ued体育网页版登陆    发布时间:2026-07-17 04: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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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应按比例法结算——以已完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确定应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固定总价合同因总价包死、风险锁定、结算简便被发包人广泛采用。但当工程因设计变更、合同解除、发包人违约等原因中途停建,承包人仅完成部分施工时,合同约定的是全部工程的总价,工程只完成了一部分——直接套用合同单价?按比例折算?还是按定额鉴定?各地法院长期裁判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10条,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了比例法,为这一难题给出了统一裁判规则。

  第十条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第一步,确定比例系数: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方法或行业规范,计算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 全部工程价款 = 比例系数。

  第二步,计算已完工程价款:比例系数 × 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 = 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正式稿将应予支持调整为可以参照,意味着比例法虽为法定首选方法,但并非唯一方法。在工程进度不均衡、前期投入较大、后期装饰安装占比较高或双方过错明显不同时,法院仍可结合鉴定、签证、施工阶段和过错分配作更细的判断。

  最高法院典型意义评述: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总价固定、风险分配明确、结算简便等特点。但实践中设计变更、合同解除、第三方介入施工等情形,当事人就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时,如何既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又符合工程建设价格结算规律,有必要明确。本案既不机械适用固定总价,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价款比例法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公平保护了当事人权益。

  优点:尊重合同约定。缺点:固定总价存在不平衡报价,已完工程多为低利润部分时对承包人明显不公

  1. 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平衡报价的结果,承包人获取预期利润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

  2. 发包人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已完工程多为低利润的结构工程,按固定单价折算显失公平

  裁判要旨: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裁判要旨:因杭建工公司系中广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后撤离工地,且《补充鉴定意见书》载明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也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一审判决判令中广发公司承担考评费、奖励费194.257432万元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考评费、奖励费计费问题。因星宇公司中途退场,鉴定机构按星宇公司已完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并无不当。但在星宇公司未提交考评系数和奖励证书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无法计算安全文明考评费和奖励费,星宇公司应承担对应的不利后果。

  裁判要旨:该结算条款采用包干价格,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前提为在此总价,即包干的价格基础上。本案通过司法鉴别判定确定工程价款,改变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故对于福建九鼎关于工程总造价不应下浮5%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建工解释二施行后,比例法已成为法定首选方法。仅在特殊情形下(如按比例法导致显失公平),当事人可另循定额计价法路径。选择计价方法时,务必结合工程完成比例、不平衡报价情况、过错方等因素综合判断。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结算,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底线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若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不仅拿不到工程款,还可能面临发包人的反索赔。(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进一步明确:质量合格包括修复后合格——案涉工程防火防腐涂料虽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但经鉴定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建筑物使用,法院仍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同时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判例,固定总价下浮的合意前提是在此总价基础上。通过司法鉴别判定确定工程价款(非按合同总价结算)时,改变了前提,已完工程建设价格可能不下浮。

  即使工程未完工,对于已经投入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等,鉴定机构应按已完工程计取,而非全额扣除。但需注意:考评费和奖励费的计取需承包人提供对应的考评系数和奖励证书等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

  在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法院在结算方法选择上会更倾向于保护承包人利益,可能选择对承包人更有利的计价方式,且在考评费、奖励费等方面作出有利于承包人的认定。(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判决中,因承包人系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撤离工地,法院判令发包人承担考评费、奖励费。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同时约定:完成基础施工支付XX万元,主体封顶支付XX万元……一旦合同解除,直接按节点结算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非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已完工程价款按比例法或定额计价确定

  系统保存:工程量确认单、工程变更签证、材料采购发票、人工工资支付凭证、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影像资料

  1.固定施工界面:退场前与发包人共同确认已完工程范围和状态,拍照、录像留存

  以上四步操作缺一不可,尤其是施工界面固定环节——一旦退场后再主张工程范围争议,举证难度将大幅增加。

  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和全部工程价款,计算系数后乘以固定总价

  原则上支持比例折算,但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且发包人有过错、不平衡报价导致明显失衡的,可参照定额据实结算

  建工解释二第10条施行后(2026年6月30日起),上述各地高院的实践差异应当统一到比例法上来。但对于第10条未涵盖的特殊情形(如仅完成极小比例工程、发包人恶意违约等),各地法院仍可能参照旧规则的精神进行个案调整。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固定单价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结算(第10条仅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确定(不适用比例法);

  当事人对已施工部分价款已有约定或能协商一致的(有约定从约定,无需适用比例法)。

  首选比例法。以已完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确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正式稿将应予支持调整为可以参照,保留了法院在个案中结合鉴定、签证、施工阶段和过错分配作更细判断的空间。当事人可主张参照青海方升案((2014)民一终字第69号)规则适用定额计价法。

  可能不下浮。下浮合意的前提是在此总价的包干基础,通过司法鉴别判定确定价款改变了该前提。(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支持此观点。

  按已完工程计取,不应全额扣除。鉴定机构按承包人已完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并无不当。但考评费和奖励费需提供对应证据,否则可能不被支持。(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

  不能。第23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此前已审结的案件不溯及适用。

  杜飞扬律师,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20+年。专业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催收、优先受偿权保护。